公诉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0: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8页(648字)

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诉讼方式。

我国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实行公诉制度。如1932年6月中华人民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9条规定:“检察员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开庭审案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告发。”由于战争环境,当时的公诉制度还很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第12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使我国公诉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制度作了全面规定,从而使公诉成为比较系统、完备和追诉犯罪的主要方式。

公诉与自诉不同。表现在:(1)诉讼主体不同。公诉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起诉,自诉由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诉。(2)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

公诉中检察官处于原告和法律监督地位,被害人不是原告;自诉中被害人是原告。(3)适用的案件性质和范围不同。

公诉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刑事案件的追诉。自诉适用于只涉及被害人个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的追诉,罪行比较轻微,勿需采用侦查手段。(4)提起诉讼程序不同。公诉须以书状提起,自诉以书状或口头提起均可。

(5)解决案件的方法不同。公诉中检察官不得与刑事被告人和解,须经法院作出判决;自诉中诉讼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和解,法院可以调解解决。

刑事被告人依法可以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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