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0:0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8页(506字)
案件审判活动公开进行。
开庭审判的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审判人员、当事人、律师以及依法应出庭审理的人以外的其他人进入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作出的判决对外宣布。公开审判是各国通常采用的重要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最初是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政权以后,确立公开审判原则。
其后也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诉讼法所采用。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也确立这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开庭审判时,允许旁听。旁听的人在审判时经允许可以发言。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依法不公开者外,均应公开进行。以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重申了这一诉讼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以外,各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旁听者不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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