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9页(671字)
宪法对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并要求他人作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和保障。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同封建专制主义作斗争,提出“天赋人权”的理论,并通过宪法和法律把这些内容固定下来。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其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列入宪法。这些权利一般是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宪法虽然在阶级实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宪法,但它同样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有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年老、多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公民在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各项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对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不断扩大其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