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69页(1787字)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
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后来又经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了一次修改,正式公布施行。
这个《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政权制定并公布施行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全文共17条。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它只能是人民革命成果的初步总结。抗日战争爆发后,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陕北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同年11月,陕甘宁边区根据十大纲领制定了《特区政府施政纲领》,共15条。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共3章28条。1941年11月,在总结边区建设实践的基础上,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是陕甘宁边区地方性的宪法性文件,共21条。抗日战争胜利后,革命形势和阶级关系都起了重大变化。1946年4月23日,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是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
共5部分25条。1949年秋天,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决定性胜利,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宣布自己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共有7章60条。随着政治、经济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展,有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完备的宪法,把建国以来所取得的新的胜利成果和主要经验记录下来。1952年12月24日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43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提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1953年1月13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1954年3月23日举行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央拟定的宪法草案初稿。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该宪法除序言外共分4章: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106条。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主要特点是:(1)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2)体现了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
这部宪法颁布后,积极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进,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使整个社会陷入混乱之中。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宪法,它的指导思想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际上是有害的。
具体表现在:(1)把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大量删除,使宪法变成大纲性的文件。
(2)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使国家的工作重点不能转到经济建设上来。(3)把“全面专政”的范围扩大到整个上层建筑包括各个文化领域里来,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
(4)对国家机构的规定极不完备,就连检察机关也被事实上取消,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经全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共138条。
它的基本特点是:(1)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党的指导思想。(2)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4)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主团结,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1982年修改的宪法实施的10年期间,国家的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发展,该宪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势。
所以,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的宪法作了局部的修改。它强调了如下几点:(1)明确我国当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第1次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加强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