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0页(2144字)
有广狭二义。
狭义指我国的一部比较集中和系统的法律文件。它规定哪些行为是危害我国社会主义秩序应被认定为犯罪,并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适用什么刑罚。广义指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广义说,我国刑法是随着我国人民革命斗争的深入和政权建设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阶段。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民推翻地主豪绅政权,建立农民协会是这个时期革命的中心内容。各级农民协会和农民代表大会发布了许多铲除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的条例、禁令等。
这些条例、禁令,就其性质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中央工农民主政府。
这一时期的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是镇压反革命活动。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这个时期比较完整的单行刑事法规。抗日战争时期,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发展时期。单行刑事立法日趋完备。
同汉奸和敌特、间谍作斗争是这个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同时,为同危害公共安全和危害管理秩序、对破坏经济和侵犯财产、对侵犯人身权利和妨害婚姻家庭等各方面的犯罪行为作斗争,颁行了大量的单行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为保证革命的成功,在各解放区开展了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和巩固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中共中央和各解放区相应地发布了一些重要的命令、布告、指示、条例等。
所有这些立法都为以后的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立法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开始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在刑法领域内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条例。
同时又着手《刑法》起草工作。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先后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1954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后,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着手起草《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并于1979年7月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命令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一部比较系统和集中的刑事法律文件,由总则和分则组成。总则共分5章。第一章规定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是犯罪。
《刑法》在该章对认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都作了原则的规定。《刑法》第10条还对犯罪下了一个实质性的定义。
第三章是刑罚。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四章是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对量刑原则,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等,都作了原则的规定。第五章是其他规定。《刑法》在这一章中对该法所使用的一些名词概念作了规范性的说明,如“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重伤”、“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以上、以下、以内”。为正确、合法、及时地惩办法律所没有预计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采用了类推制度。
为了慎用这个制度,以保持社会主义的司法文明,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核准手续。《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种犯罪和与之相应的刑罚措施,计103条,分8章:(1)反革命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妨害婚姻、家庭罪;(8)渎职罪。
这部刑法的特点有四个:(1)它是中国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广大人民自己制定的,是为最大多数人民利益服务的工具。(2)打击的锋芒直接指向反革命和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贪污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对这些犯罪都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方法;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还可以处以死刑。(3)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贯彻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原则。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罪犯不实行报复主义和惩罚主义,严禁肉刑和丑辱刑。这部刑法公布实施以后,在巩固我国的政权,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等各方面都已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还陆续颁布一些单行刑事法规以补充《刑法》的不足。
如1987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于198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3年9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作出《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从而使我国刑法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