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0: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2页(530字)
调整我国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已制定各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规。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颁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5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8章27条。内容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为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起施行。
该法共5章37条。
内容包括总则、婚姻、家庭关系、离婚、附则。新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有:(1)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
(2)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3)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4)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增加有关制裁办法和执行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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