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1页(1137字)
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守的程序法律规范。
有广狭二义。广义指一切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狭义单指民事诉讼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在人民政权建立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2和1934年分别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准则。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曾颁布一些单行民事诉讼条例,如1942年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民事上诉须知》、1943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4年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使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有了进一步的依据。1956年和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两次总结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使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时有所参照,也为民事诉讼立法工作奠定基础。1979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81年12月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原则上批准该法草案。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于198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于1982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过9年的试行,证明该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具体规定总的也是切实可行的。但是,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经济纠纷大量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陆续还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使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些条款显得不够完善,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补充了审理经济案件的一些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等实体法,相应地增加了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也相应地作了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该法共分4编29章,共270条。
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有:(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当事人有平等诉讼的权利。(4)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5)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6)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7)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8)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9)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