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1:2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3页(479字)

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同年还颁布《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各级部队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林的通知》。1979年2月23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总结上述有关森林法规施行的实践经验,1984年9月20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42条。

内容包括:总则、森林经费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附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