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1: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4页(534字)
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和监督的关系准则。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相互配合,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三机关的工作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例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及时进行审查,符合免予起诉或起诉法定案件的,便尽速作出免予起诉或提起公诉的决定。如果发现移送的材料需要补充,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则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便更快地将案件移送管辖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接到该案件后,尽速审查,对依法应当开庭审判的,及时审判。
这样,从侦查、起诉、直到审判,组成有机的诉讼链条,便可加快办案速度。
互相制约,指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过程中,坚持必要的相互监督,以便坚持真理,及时修正错误,但不是彼此挑剔,人为地制造困难。
例如,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能无理拒绝。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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