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6页(357字)

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根据1988年12月27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具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出版物为淫秽出版物:①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②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③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④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性犯罪的;⑤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⑥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⑦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对淫秽出版物的鉴定或认定工作,由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成立的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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