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6页(445字)

一国应他国要求把在其境内并被他国指控为罪犯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是最早有关引渡的国内法。在现代社会,引渡一般要以国家间的条约或互惠为条件,否则被请求国可按国家主权原则决定。在美国,州与州之间的引渡由州际礼让条款规定,但被请求州有权拒绝引渡。引渡的对象一般为战争罪犯、国际罪犯和某些重大刑事罪犯,而且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规定构成犯罪或引渡条约规定的罪行。但政治犯不引渡是普遍的原则,有的国家还规定本国公民不引渡。对于被引渡的罪犯,只能按请求引渡的罪名进行审判和执行判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是:罪犯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根据国际惯例,多国对同一罪犯提出引渡请求时,作案所在国有优先引渡权;如作案地涉及两国以上,罪犯应移交给首先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如两个以上国家以不同罪行对同一罪犯提出引渡,重罪所在国享有优先权。提出引渡请求的程序各国规定不一致,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