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渔船捕捞报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3页(259字)
新西兰《渔业(海洋捕捞)通告》第12条海洋渔船的报告规定中规定:(1)总长大于21米的新西兰注册渔船,或总局长书面指定受本条限制的其他渔船,若被允许在新西兰水域用单拖、双拖、鱿鱼钓、围网、曳绳钓、竿钓或表层延绳钓的方法捕鱼,则应向设在惠林顿的农业渔业部渔业控制中心报告:(1)每天中午的船位经纬度,精确到弧分。这些报告应在第二天中午前报至渔业控制中心。(2)从星期日午夜至下星期日23时59分的上周渔获量。此种报告应在该捕捞周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中午前报至渔业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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