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渔船出租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3页(211字)

新西兰《渔业(渔船注册和捕执照)通告》第6条渔船的出租、租赁或转让中规定:(1)若任何注册渔船出租、租赁或转让给任何别的人,注册人作为船主应在出租、租赁或转让的7天之内,书面通告船舶注册地的注册官员有关出租、租赁或转让事项和船舶承租或受让人的姓名、地址,并应向注册官员交存一份出租、租赁或转让文件。(2)出租、租赁或转让期满的7天内,船主应就期满之事书面通知注册官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