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水质目标制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5页(259字)

香港《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1)经过与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协商,环境司应为香港水域的每一水控制区制定一个水质目标,或者为同一区域的不同部分制定不同的目标。(2)特定水域的水质目标,应当是按照环境司的观点为公共利益而促进保护并最佳地利用该水域所应达到和保持的质量。(3)经过与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协商,环境司可以对水质目标随时进行修改。(4)环境司签署的根据第(1)款制定的每一水质目标的声明及其所有修正,应在宪报上刊登,并应保留在登记册中,以便公众可以免费有效的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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