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废水排放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05页(196字)

香港《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凡在水管区排放废水,必须事先向管理当局申报有关的排放资料,包括排放方式、成分、数量、浓度、速度、时间、地点等。当局以《技术备忘录》制订的标准,在排放牌照上规定排放限制。当局为实现水管制区的水质目标,对现行牌照有权随时增设新的或修正的条款或条件,遵守这些条款,牌照在指定日期里继续有效,否则,当局有权处以取消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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