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灾害补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6页(462字)
日本农业保险是20世纪20年代发展起来的,经过几次改革,逐渐建立农业灾害补偿法律体系。1929年颁布《牲畜保险法》和《农作物保险法》。1947年把两个保险法修改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作过修订,适用至今。该法规定,日本农业保险项目由国家法律确定,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也应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法律规定的保险项目包括:稻米和麦类粮食作物保险属于全国性法定保险,养蚕保险和牲畜保险也属于全国性法定保险。属于自选项目的自愿保险有:水果、果树保险,马铃薯、豆类、糖料作物保险,温室保险。农业保险业务由农村的共济组合与地方政府承办,共济组合与地方政府向县联合会分保。县联合会向国家再分保。日本现行农业灾害补偿重要立法包括:《农业灾害补偿法》(1948年)、《农业灾害补偿法施行令》(1948年)、《农业灾害补偿法施行规则》(1948年)、《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检查规则》(1955年)、《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指定农作物共济目的粮食农作物的政令》(1949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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