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童工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4页(664字)
美国法律规定,允许农业雇主有条件地雇佣童工和外国劳动力从事农业劳动,农业工人包括童工、迁移和季节性农业工人、外国农业工人等。《公平劳动标准法》第212条规定,雇佣童工是非法的,但允许农业雇主有条件地雇佣16岁以下的童工从事某些农业劳动。这些条件包括:(1)一年内农业工人劳动不超过500人天;(2)雇主雇佣儿女或其他亲属;(3)雇工只从事收获性作业;(4)16岁或16岁以下的童工进行收获性作业,其工资水平应与农场其他雇工一样;(5)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公平劳动标准法》第213条第3款第1项规定,农业领域可以雇佣14岁和15岁的童工,经受雇于农场的父母的同意,该农场可以雇佣12岁和13岁的子女从事农业劳动,其工资不受联邦最低工资法的限制;劳工部允许在短期农作物收获作业中,只要不影响工人的健康,可以雇佣10岁和11岁的童工。1977年,美国国会对《公平劳动标准法》进行修正,增加第213条第3款第4项,规定农业雇主可以申请放弃雇佣12岁以上童工的权利,而雇佣10岁和11岁的童工,利用他们的课余时间种植草莓和土豆,但受雇时间每一作物年度不超过8周。雇主在申请时应提供客观真实的材料,证明该作物的收获季节短,难以雇佣到12岁以上的工人,且该作物的收获作业过去也使用10岁和11岁的童工。除受雇于父母外,美国联邦法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童工从事有关农业化学作业,以免身体受到伤害。《公平劳动标准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州有关使用童工的立法严于联邦立法时,雇主应遵守州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