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境病害植物销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9页(179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如果检疫官员证实,受命接受检疫的植物或货物,已受某种疾病、有害昆虫、有害物的侵害或它们接触已受某种疾病、有害昆虫、有害物侵害的植物或污染的物品的感染环境,以及检疫官员认为它们对其他植物是危险的污染源时,应当将它们销毁。部长在通知货主或代理人之后,可命令将其销毁,有关人员应予以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