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5页(1484字)

国家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对出版、复制、进口音像制品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制度。1996年2月1日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布《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规定了对音像制品内容进行审查的机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

审核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内容审核工作。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是:①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口的音像制品和国产文艺类音像制品的内容实施审查,提出准予或不准予出版、复制、进口的意见;②对需删剪修改后才准出版、复制、进口的音像制品,提出删剪修改意见;③委托有关部门代行审查除进口的音像制品以外的音像制品;④将审查的音像制品情况,分别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审核机构下设音像制品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审核机构聘请专家若干人组成,负责音像制品的内容审查,并写出书面意见。

审查程序 ①进口音像制品审查。具有进口权的音像出版单位将拟进口音像制品样带报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出版单位将样带和全套报审材料报审核机构审查。全套报审材料包括:引进海外文艺音像制品报审表、版权证明书及授权书、版权贸易协议、着作权认证部门的认证材料及初审意见。②国产音像制品审查。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和中央单位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文艺类音像制品,由审核机构分别委托其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10日内,由审查部门将样带和审查意见、版权证明材料报审核机构备案。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文艺类音像制品,由出版单位主编(或者编委会)审查;审查通过后10日内,由出版单位将样带和审查意见、版权证明材料分别报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审核机构备案。审核机构在接到申请报告和全部报审材料及信号清晰的节目样带1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不超过60日。

审查标准 整体上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节目,可以出版、复制、进口:①主题积极,能陶冶听众、观众高尚情操,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②传播科学、人文知识,开阔观众眼界,启迪人们智慧的;③真实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④突出娱乐功能,具有一定审美情趣,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有教育意义的;⑤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一定艺术价值,能为听众、观众提供艺术享受和文化借鉴的。对基本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个别情节和画面上有下列内容的,删剪这些内容后可出版、复制、进口:①夹杂淫秽、色情、低级庸俗内容的;②夹杂凶杀暴力内容的;③夹杂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④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⑤宣扬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⑥完整节目中插有商品广告的画面;⑦其他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效应的内容;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出版、复制、进口、发行:①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④泄露国家秘密的;⑤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诽谤、侮辱他人的;⑥整体上宣扬淫秽内容,具有强烈感官刺激,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诱发未成年人堕落的;⑦整体上宣扬凶杀暴力等犯罪活动,描述罪犯践踏法律,唆使人们藐视法律尊严,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⑧整体上宣扬封建迷信,足以蛊惑人心,扰乱公共秩序的;⑨主题思想平庸,艺术创作粗糙的;⑩有违反国家重大政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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