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地方渔业捕捞报告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6页(217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11条第72款渔业及捕获鱼类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的报告中规定,为了收集渔业和捕捞鱼类的统计数据,每一个根据本条例第18款、第69款或第70款颁发的商业性捕捞许可证的持有者应向地方财政大臣或向农业和商业部长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每月一次提供有关其捕获鱼类的种类和数量的报告,如捕获鱼类已销售,报告中还应包括其出售价格。上述报告应制成表格并按农业和商业部长规定的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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