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5页(774字)
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或民事纠纷,经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予以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它是公诉案件进入侦查阶段,自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前提和基础。立案的材料来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关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和检举,犯罪人的自首,被害人的控告,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已发现的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1)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的程序是:(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都应当立即接受并迅速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理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以口头方式控告、检举和自首的,应制作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或自首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3)接受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4)对控告、检举、自首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案件的立案要写出立案报告书,写明材料来源、发案时间、地点、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及立案理由,并由相应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制作立案报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应当进行复议,并作出答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