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6页(1062字)
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
确定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是民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利益,则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犯罪侵害的客体可以具体体现为物质上的利益,也可以体现为政治上、道义上、文化上或其他方面的利益。在刑事法律中,有的条文直接规定行为侵犯的客体,如我国刑法第158条的扰乱社会秩序罪,就明文规定它所针对的客体是最广泛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营业秩序和教学科研秩序。有的法律条文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就应该以解释法律的方法加以补充,或者利用其他较为一般的规范中关于客体的规定。如我国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章和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利罪章的各条,均可根据刑法第90条关于反革命罪类的客体和第131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类的客体规定来解释各该条文的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可以分为:(1)一般客体。即刑事法律保护的而为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利益。
(2)犯罪的同类客体。即根据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共同性进行分类、归并,成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利益。
这种同类客体是制定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标准。(3)犯罪的直接客体。
即每个犯罪直接侵犯的由刑事法律所独特保护的具体利益。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人的生命,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人的健康等。有时一个犯罪构成中可以包括两个直接客体,即通常所称复杂的直接客体,如抢劫罪既侵犯了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财产利益,又侵犯了人的生命,健康或个人的自由;流氓罪既侵犯了人身权利,又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诬陷罪既侵犯了人的人格尊严,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直接客体同犯罪对象有紧密的联系,但二者不能混同。
它们的区别大致有3种情况:(1)犯罪客体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为刑事律法所保护的利益,而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2)犯罪客体总是犯罪行为的打击或企图打击的目标的。
因而它总是由于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或可能受损害(如在犯罪未遂时),而犯罪对象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可能不受任何损害,如贪污盗窃所得赃物尚未销赃即被查获。(3)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如我国刑法第111条规定破坏通讯设备罪的破坏对象是“广播电台、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并不规定犯罪对象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些犯罪本身并不存在犯罪对象,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