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7页(695字)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人”有二义。即自然人和法人。当前多数国家的刑法典只规定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
但是,有的国家鉴于经济的发展,法人的非法活动对社会造成损害和危险性的可能性日益增长。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众的福利,需要提高法人的社会责任感,就在刑法典上规定法人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从我国的“刑法”看,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犯罪主体。
如果法人(机关、企业)违反了刑事立法之规定,只能由该法人的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共有三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第121条、第127条、第131条)但是,随着经济向纵深发展,法人的某些犯罪已经严重危害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有的法律已经开始明文规定对法人的某些犯罪要加以刑事处罚。
如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已把法人当作犯罪主体。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还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智力发展正常,对社会的道义准则和法律对公民的要求具有起码的知识,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理解、决定、控制的能力。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使实施了刑事立法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除犯罪的一般主体外,还存在犯罪的特殊主体。
即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只能是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如渎职罪类的大多数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脱逃罪的主体只能是被逮捕、关押的人,强奸妇女的主体只能是男人,虐待罪的主体只能是家庭成员,遗弃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扶养义务的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