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2:3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6页(628字)
确认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总和。
它是区别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也是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德国刑法教授贝林(1866-1932)1906年在他的专着“犯罪论”比较完整地提出了犯罪构成的理论。他从客观主义的刑法理论出发,要求刑法分则规定各种行为时,必须明确描述各种具有刑罚后果的可罚行为的构成事实,使得法官在审理犯罪行为时,只需依照行为的各种情况和事实,来查对法律规定的某种可罚行为的各种构成事实。
这样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提到首要的地位。
社会主义刑法认为,各国犯罪行为都具有其主体的主、客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把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科学地抽象,即构成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归纳起来有4个方面的要件:(1)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所维护的某种利益。它是确立犯罪行为的基础。(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主要指国家的刑事法律确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到惩罚的行为,以及以这种行为为核心的其他一些客观因素,如犯罪手段、犯罪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甚至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特殊环境等。
(3)犯罪主体,即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实施该项侵害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如果司法人员在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时,缺乏上述诸要件的任何一条,就不能成立犯罪,或者说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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