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方法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2: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7页(616字)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采用的手段。
是表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性构成因素。由于刑事法律对行为方法作出不同的要求和规定,犯罪方法对于成立犯罪也具有不同的影响:(1)当刑事法律对犯罪方法不作特别规定时,犯罪方法对犯罪的成立无甚影响,如杀人罪,是以枪射击还是以刀砍杀伤在所不问。但是,残酷的手段可以增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可以影响刑度。(2)当刑事法律以犯罪方法为核心规定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构成时,犯罪方法即成为增大基本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法律就必然规定比基本犯罪构成较严厉的刑罚。
如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的脱逃罪,在一般情况下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脱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当刑事法律将犯罪方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时,行为是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即成为罪与非罪或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我国刑法第179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暴力方法,则不构成此罪。(4)当刑事法律将一种犯罪方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构成而又作为另一个犯罪构成的因素时,它就失去独立构成的性质,不必适用数罪。
如我国刑法第185条将贿赂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构成,而第142条又规定贿赂是破坏选举的一种非法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第142条的贿赂行为只需按破坏选举定罪,而不需与第185条的贿赂罪并合。
上一篇:犯罪主体
下一篇: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