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结果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3:1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79页(472字)
犯罪行为对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通常指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某种损害,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结果,如人的伤亡、财产的损坏;有的表现为非物质性的结果,如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人格。它是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必备的因素,有时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如犯罪未遂、形式犯,都不以犯罪结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如我国刑法第110条、第111条、第114条、第115条,都规定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能成立犯罪既遂,也不能成立犯罪未遂。确定行为对社会造成损害的大小轻重,对于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量刑的轻重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在我国,偷窃、诈骗、侵占少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不构成犯罪,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按我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在一般情况下,犯罪结果危害严重的处罚重,危害较轻的则处罚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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