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3: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0页(615字)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由两方面的要素组成。(1)必备要素,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的故意或过失。现代刑法通常有关于无故意和过失不罚的规定。

我国刑法否认客观归罪的原则,即行为人如果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即使在客观上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如意外事件。我国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第13条)刑法还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12条第2款)据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应认定为只有行为人有侵害的故意才能构成犯罪。查清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正确认定罪名的先决条件之一。

如在故意情况下致人重伤是故意伤害罪,在过失情况下致人重伤是过失伤害罪。确定行为人在犯罪时的故意或过失,有助于正确处刑。一般说,对于故意犯罪的处刑,比过失罪重。(2)选择性要素。

行为的动机和行为的目的。这类要素不是构成犯罪时必须要具备的,只有法律对某类罪或某个具体罪直接规定时,才能成为该罪的必备要件。

如我国刑法第90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据此,反革命的目的是构成反革命罪的必备要件。

又如第148条规定伪证罪的动机是“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如果没有这种动机,就不能构成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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