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3: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1页(495字)

国家行使的审判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

在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但受国会和政府两方面的制约。例如在美国,除最高法院第一审管辖权以外,国会决定联邦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国会对联邦法官有弹劾、免职的权力;国会可以运用修改宪法的权力抵制法院的宪法解释权等。总统虽然对司法权较少有制约的机会,但总统在法官出缺时有提名任命的权力。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人民,不存在分权问题。但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法律对各机关的职权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

规定司法权统一由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也参与司法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又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均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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