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原则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4:1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2页(539字)
民事诉讼当事人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帝制,提出人人都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限制。首先规定这一原则的是1806年《法国民法典》。它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唯有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在诉讼因取得审判结果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终止之前,当事人有停止诉讼的自由。
”这项原则为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仿效。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提出了国家干预民事关系和民事案的原则,为处分原则增添了新的内容,即把处分行为置于法院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或者参与民事诉讼,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处分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但是,这种原则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它的特点是:(1)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诉讼程序开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3)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4)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不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不受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范围和理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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