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4: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2页(507字)

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1)地上权。即为了兴建筑物、工作物或种植树木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上权具有长期营造的特点,土地用益关系也需要长期地稳定。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地上权可以继承。在地上权消灭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地上设施,或者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并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2)地役权。

即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在相邻或邻近的土地上埋设管道、开渠引水或修道路通行等。

他人的土地即成为供役地。地役权却是设定在他人供役地上的权利,故是一种他物权,供役地人也可以使用这些设施,但应按受益程度分担必要的维修费用。

(3)典权。即以支付一定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典价一般低于售价,一次付清。典期届满后,出典人退回典价,取回原物。出典逾期不赎,经过一定期间,典物如归典权人所有,在典权存续期间典权人不付租金,回赎时出典人也不付利息。典权不同于典当。

后者是债,不是用益物权。(4)永佃权。即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农民交纳佃租而在租地上永久耕种或放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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