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4: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2页(785字)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避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因排除违法性而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要件:(1)侵害方面的要件,须具有二个要素:①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所谓侵害,是指使法律保护的权利的现状发生不利的影响。从侵害人方面看,其侵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只需要具有客观上的违法,既不需要具备主观上的条件,也不必以行为必须受处罚为限。所以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以行使正当防卫。

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预备的或假想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而先发制人,只能采取预防措施。

对于已过去的侵害行为,如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已完全实现,也不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理解,但通常应理解为:即使侵害行为已经终了,但在侵害仍能排除的情况下,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如盗窃犯虽已占有财物并逃离现场,但仍在事主的视野之中,经追踪将被盗物夺回,是正当防卫,如遇新的不法侵害,无疑又可适用正当防卫。(2)防卫方面的要件,也须具有两个要素:①防卫必须是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②防卫不能过当。

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对于必要限度的理解,学界有不同主张。

大致有:①“基本相适应论”。

即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等方面,与不法侵害基本相适应,但允许不完全相适应。

②“必需论”。即只要防卫行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是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不必过多考虑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后果。但是,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就是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这种观点可使人民群众能够见义勇为,同时又能防止以起哄、伤害他人为乐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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