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4:3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3页(814字)

在刑法上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形态可有两种:(1)疏忽大意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但是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应当预见到这种结果。

(2)轻信过失,即行为人虽然预见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自信自己的能力或者出于某种侥幸心理,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过失不同于疏忽大意过失的主要点,在于后者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

轻信过失同间接故意类似,二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对结果的心理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是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轻信过失则是轻率地相信可以避免。

对于过失,大体可以从两方面来测定行为人的预见性。(1)客观标准。凡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生活准则,多数人能够遵守因而能够预见到违反这些准则的行为有危害结果,就应该承认犯罪主体也有预见的可能性。(2)主观标准。可根据行为人的智能、发育、文化程度、技术熟练程度等加以分析,断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应该预见自己行为危害结果的条件。如果根据对主客观标准的分析,否定行为人具备这种条件,即不存在过失,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就称为偶然事件或意外事故。在民法上指过错的一种形式。即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状态。用注意的程度而分重过失和轻过失。

前者指显然欠缺一般人的注意,后者又分:(1)抽象的轻过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有相当知识、经验而诚实的人对处理事务所加的注意);(2)具体轻过失,即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对轻过失的责任,依事件的性质决定:法律行为对已无利的,不负轻过失责任;法律行为对已有利的负抽象轻过失责任;管理自己事务兼管他人事务的负具体轻过失责任。有专业知识的,就其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负有特别注意的义务。对于轻过失,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加重、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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