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4:3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3页(377字)

根据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成立拟制亲子关系的行为。

收养人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养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3)年满35周岁。被收养人可以是不满14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时必须在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达成同意收养的协议。

如果被收养人已有识别能力时还须取得本人同意。收养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和基层政权机关办理户籍手续。

被收养人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父母子女关系。

但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既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依生父母、养父母、养子女的要求经法定程序解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