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语言原则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4:3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2页(348字)
依照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
在我国,民族语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各民族公民在进行诉讼活动中,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2)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允许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其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如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制作起诉书,发布判决书等,都要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在诉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它对于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切实行使法定诉讼权利,司法人员顺利查明真情,正确处理案件,及时接受群众监督,更好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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