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4:4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4页(999字)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0年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化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贸易部于1950年颁布了《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以及有关各种具体合同的规范,确立了中国的合同制度。1981年12月由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使我国的合同制度日趋完善。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合同可分:(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前者是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后者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前者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后者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偿付代价的合同,如无偿使用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前者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后者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实物尚能成立合同,如小件寄存。(4)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前者指须依一定的方式始能成立的合同,如需某主管机关批准等。后者则不需要任何特定方式。

(5)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前者指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后者只是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合同,如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指定另外的人为受益人。(6)主合同和从合同。前者是不依赖别的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后者是以别的合同为前提的合同,如保证合同。

(7)计划合同和普通合同,前者是以国家的特定性计划而成立的合同。后者只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而订立的合同。(8)本约与预约。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协议为预约。

订立预约即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合同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即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和建议。

承诺即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合同的形式可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些合同需经公证、签订、审批或登记公证。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如由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废除;由于行政命令企业必须关闭、停产或转产,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等。

上一篇:收养 下一篇: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