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5:1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4页(797字)

犯罪事实或犯罪人被发觉前,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告知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审判。

构成自首必须具备4个条件:(1)根据自首的一般理论,行为人自动投案应当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犯罪事实虽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或者犯罪人已为被害人或其他人获悉,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上述情况都不能认为已被发觉。

至于是否已被发觉,应根据客观情况断定,不能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来断定。但是,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虽非主动投案,但是在亲友的监督陪同下投案的,都被认为是自首。

(2)原则上应向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自首。目的是使司法机关迅速查明真相,不致牵连无辜。

向非司法机关的团体、组织,或向受害人或有告诉权人告知自己的行为,由其转陈司法机关,也能达到使司法机关迅速查明事实真相的目的,所以这种行为也被认为是自首。(3)向司法机关告知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告知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检举和揭发。告知的方法不限,可以是口述、写信、电话告知以及其他足以使司法机关得知自己犯罪事实的方式。(4)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不得逃往他处或隐匿。如果犯罪后,仅以书信或电话告知司法机关自己的行为,但不披露真实姓名、身份等各种显然不能接受审判的事实的,不能认为是自首。

但是,犯罪分子在自首后根据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进行辩护、或者更正和补充某些犯罪事实,或者进行上诉等,都不能被认为是不接受审判。一般说,自首是减轻刑罚的一种理由。

但是具体如何减轻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必减主义。

另一种主张得减主义。

我国刑法采纳后一种观点,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主动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一篇:自然人 下一篇: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