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义主体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5: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5页(622字)
又称法律关系主体。
与权义客体相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即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义主体必须具有权义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谓权义能力,即依法得以参加某种法律关系,并在该法律关系中解释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所谓行为能力,即能够以自己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行为能力需要有法律所认可的权利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权义主体有:(1)公民。
是多种法律关系中的权义主体。
公民的权义能力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某些权义能力只能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存在,如选举权。公民具有权义能力并不是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决定于公民的年龄大小和精神是否健全。未达法律规定的年龄和精神病患者就认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法人。权义能力决定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法律行为。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它对自己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在业务活动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它的权义能力和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日始,止于解散。(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的权义能力的范围由居住国有关立法和该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来规定。(4)国家。
它是特殊的权义主体,是国际法关系中的权义主体,还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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