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措施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6:1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8页(488字)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特定的具体事项行使单方面的行政行为。

行政措施的内容大致有:(1)赋予。即对特定的对象给予一定的权利,如任命工作人员。

(2)剥夺,即对特定对象使其丢失一定的权利。如免除工作人员的职务。

(3)命令。即强使相对一方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命令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4)许可。对不特定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人允许其作为。

如对特种营业允许其开业。(5)免除。对不特定人依法负有作为的义务而免去其作为,如免征其税。(6)受理。

当人们提出某种申请而同意审定。(7)审批。即对受理的事项审核并作批示。(8)批准。对受理的事项审核后同意某种申请。(9)拒绝。

对受理的事项审核后不同意某种申请。(10)证明。

对尚未肯定真实性的法律关系,肯定其真实性。(11)确认。

肯定或否定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12)通知。

告知使相对一方知悉某种法律关系已经存在。一定行政措施都应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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