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时效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6:3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9页(558字)
依照刑事法律规定,一定法律事实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时限。
超过法定期限,该项事实的法律效力即归消灭。刑法时效有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之分。
我国刑法只规定追诉时效而未规定行刑时效。追诉时效,即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不予追诉,或宣告无罪。
时效期间的追诉,各国的标准不尽相同。有的以罪的轻重为标准,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追诉时效是:重罪-10年,轻罪-3年,违警罪-1年。
有的以刑的轻重为标准,当前各国法律采用这种标准的较多。我国也是以刑的轻重为标准,规定下列犯罪超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超过上述期限,追诉时效即告终止,不再追诉。
追诉时效的起算期,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上一篇:行政处罚
下一篇: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