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6: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89页(682字)

刑法运用的范围。

可分:(1)对地的效力。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的船舶和飞机也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发生两个问题:①犯罪行为和结果全部或一部跨于本国领域和外国领域时,应该怎样确定犯罪地并适用何地的法律。

我国刑法从主权原则出发,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与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②外国法院对犯罪行为已有判决在先,本国法院是否受其影响。有一种意见认为,遵循“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应承认他国的判决。我国刑法仍以主权原则为基础,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处理;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对人的效力。即刑法适用于什么人。通常,一国的刑法适用于居住在本国领土内的任何人,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但有例外,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至于本国人在外国实施危害本国利益的犯罪行为,通常在适用本国刑法时,都作一些限制规定。(3)对时的效力。

即刑事法律只适用于自施行之日起至明令废止有相抵触的新法生效之日止的期间。法律生效的日期,有的由法律明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的法律明令规定生效的日期。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也有不同的情况,有的法律明文废止而终止生效;有的法律本身就规定停止生效日期,到期自行失效;有的法律则随着与之相抵触的新法的施行而相应地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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