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2页(1542字)
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广狭二义。广义指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各种法律规定,既包括刑事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狭义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诉讼制度、司法机关的职责、管辖、证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公诉和自诉)、审判和判决、裁定执行的程序。它与刑法关系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实施而制定,它必须与刑法相适应。在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法。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在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刑事诉讼法除习惯法外,往往同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在一部法典中。如《汉穆拉比法典》规定有神明裁判和神誓等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欧洲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其中有一部分共103条,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国古代殷商、西周时期,刑事诉讼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诉讼体系。
但这些规定比较简单,与刑法合为一体。中国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唐代制定的唐律及后来明代制定的大明律,都没有使刑事诉讼法成为独立的法典。
从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本质和基本特征看,二者大体相同,大致有三:(1)行政官吏兼行司法职权。专职法官审判时也必须听从行政长官或封建领主的命令。
皇帝是最高裁判者。(2)公开维护阶级不平等。
(3)诉讼残酷,盛行刑讯逼供,被告人即被视为罪人,没有辩护权。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取得胜利后,制定了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典。首先颁布的是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其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相继仿效。
德国公布于1877年,日本公布于1890年和1922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重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典。
这些刑事诉讼法按照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的观点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如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有辩护权,审判公开,辩论原则,直接原则,言词原则,无罪推定等。这些原则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无疑是有利的。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法体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重新制定了刑事诉讼法。
1958年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立法纲要》、各加盟共和国依据这个纲要制定了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些法典的基本原则有:职权原则,人身不受侵犯原则,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审判是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诉讼使用民族语言原则,公开审判原则,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有许多原则同资产阶级的刑事诉讼原则类似,但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阶级性质的不同。
在中国直到清朝末年才接受德国和日本的影响,于1902年编制了《刑事诉讼律草案》,但是没有公布。1921年经广东军政府修改定为刑事诉讼律,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公布实施。
同年就同一草案经北洋政府司法部修改,定名《刑事诉讼法条例》,1922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此后,1928年经国民党政府立法院修订为《刑事诉讼法》,同年9月1日施行。
1935年、1945年又对该法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逐渐建立了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体系,并于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83年,1984年先后颁布补充规定和决定,使之更加符合国情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基本上同大陆法系国家类似。诉讼方面采取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审判;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诉讼使用本民族语言;陪审等基本原则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