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8: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6页(412字)

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直辖区内巡回流动、开庭审理案件的原则。

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由锡五同志创造,因此这种办案方式在当时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后,一些根据地和解放区先后制定了一些规范性的巡回审判办法。如《晋察冀地区巡回审判办法》、《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淮海区巡回审判实施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总结了以往巡回审判的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明文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外,对简单的和一般的民事案件,就地办案一律适用简单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辖区以内巡回审理,也可以不巡回审理,由审判员组成会议庭审理。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不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