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8: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6页(425字)

以危险的方法或危险的对象和环境,危害和足以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由于犯罪的方法、对象和环境等特点,足以造成多数人死伤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行为的危险性质,或者是由实施的方法决定的,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或者是由犯罪的对象决定的,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等;或者是由犯罪的环境和条件决定的,如违反厂矿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的责任事故等。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时认为只需存在足以使公共安全发生危险的就能构成本罪,行为的后果,不是本罪的要件;有时规定行为的结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本罪的主体多数是属于一般主体,少数是必须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有的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有20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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