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9: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6页(523字)

以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这种代理诉讼的权利称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为“诉讼代理人”。通常认为这一诉讼制度始于古罗早期。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诉讼代理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并规定进行诉讼代理是律师的主要职务。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第三人,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等,都可以视具体情况与需要,由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诉讼代理有:(1)法定代理。

即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代理人称为法定代理人。

例如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父母、监护人等为其法定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2)委托代理,即由委托人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有限随时撤消其委托,代理人也有权辞去其受托,但不应使委托人和善意第三人因此蒙受损失。(3)指定代理,即根据主管机关或法院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行为。由于这种指定是依法律为根据的,故指定代理的实质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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