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29: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7页(488字)

人民法院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通常是因为当事人的一方对争议的财产有出卖、挥霍、损毁、隐匿、转移的可能,或者因其他原因有造成诉讼标的物损坏、灭失的可能时采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执行。诉讼保全的范围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即保全的价额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讼保全的方法有: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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