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0:0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8页(420字)
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由谁负责提出。
证明责任的主体分为两类:一是司法机关,二是当事人。最初见于罗马法,其证明责任的承担原则是“谁提出主张,谁就有责任证明。”其后对此规定不仅因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因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我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分别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
如果是公诉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控告事实承担证明的责任;如果是自诉案件,主要由自诉人、反诉人对指控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主要承担调查和判断证据的责任,必要时,依法可以勘验、检查、鉴定、收集、调查证据。
刑事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依法享有辩护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原告有责任对其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加以证明;被告有责任对其答辩所根据的事实加以证明。人民法院依职权也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
上一篇:扭送
下一篇: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