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30:3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299页(552字)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他人的持有物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合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但是,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强取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所以本罪仍列为侵犯财产罪的一种。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暴力是以有形的抑制力使人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
胁迫是以精神抑制使人发生恐惧处于不敢抗拒的状态。其他方法是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抗拒的状态,如使用麻醉剂,使被害人处于麻醉状态。
这些行为应在抢夺行为的当场实施。“当场”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即使已离开现场,但在人们未离开视野的追踪过程中,仍应看作为现场。
如果有相当时间的间隔,就不能看作“当场”。(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抢劫行为,应以反革命罪论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刑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的结果加重犯,不能按抢劫罪和重伤或杀人罪数罪并罚原则论处。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重伤或杀害他人,事后不进行抢劫的,则是出于两个独立故意的行为、结果,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果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如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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