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02页(792字)
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类罪的特征:(1)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所确立并由法律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这种管理秩序具体表现在各个方面,如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社会风尚,医药卫生管理秩序,文物、古迹管理秩序,国(边)境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各种社会管理法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各种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类:①妨害国家和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如妨害公务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等。
②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行为,如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包庇罪,窝赃罪,销赃罪。③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也应属于这类犯罪行为。④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为,如引诱他人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等。⑤妨害医药卫生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如制造假药罪,贩卖假药罪等。
⑥妨害文物、古迹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如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等。
⑦破坏国(边)境管理的犯罪行为,如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罪,偷越国(边)境罪等。
在上述犯罪行为中,法律规定有些行为需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有些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的,按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本类罪的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例如神汉、巫婆借迷信造谣、诈骗财物罪的主体只能是神汉、巫婆。(4)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过失行为不能成立本罪。法律还规定有些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如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