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02页(776字)
又称法律(就广义而言)。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与国家有密切联系,通常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就狭义而言)、条例、决议、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表现出来。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它随着阶级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汉文“法”字古体为“灋”。
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据说“灋”是形状象牛的独角兽,生性正直,古时审判案件以被触者为败诉。
在一些外文中,法字也含有“公平”、“正义”的意思。但是,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资产阶级法学曾经提出许多关于法的观点,如神学派观点、自然法学派观点、哲理法学派观点、历史法学派观点、分析法学派观点等。这些观点各自反映出的一定的政治要求,为一定的政治目的服务,都从不同的侧面阐明了法的某些内容和特征。但是他们都否认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制约和决定性作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学说与上述学说的不同点就在于: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也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统治阶级的意志不仅表现在运用执行阶级压迫的职能上,而且还表现在运用法执行社会公共职能上。如一些保护社会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技术规范也是直接或间接地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的,违反这些规范同样有害于阶级统治秩序。因此统治阶级就把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
这些技术性规范一旦被制定为法,不仅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反映人与人的关系。这些法规与其他的法律规范一样,具有共同的阶级本质,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