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分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03页(703字)
按照一定的标准把法分为不同的类别。
可作下述分类:(1)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可分①奴隶制法。②封建制法。③资本主义法。
④社会主义法。
(2)按照法的创制和表现形式可分:①成文法,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不成文法,即未经国家制定,经过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
(3)按照法的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可分:①国内法,即由本国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本国内部各种社会关系为主的法律。②国际法,即不同国家之间按照国际公认的原则缔结的协议基础上产生的法律。
(4)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的强弱可分:①宪法性法律,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
②普通法律,即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5)按照法律的内容可分:①实体法,即规定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如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②程序法,即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6)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可分:①普通法,即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全国公民的一般法律。②特别法,即适用于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特定公民的法律。
(7)按照法律的渊源关可分:①继受法,即以外国法律作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法律。
②固有法,按照本国固有的文化和法的历史传统制定的法律。被依照的法律通常被称为母法,继受他国法律而制成的法律通常被称为子法。
(8)按照法律的形式可分:①判例法,即以判例形式存在的法律,如英国法中的普通法和衡平法。②制定法,即国家机关按职权范围和程序制定的法律。
与成文法同义,但在法学着作中,一般将制定法与判例法相对,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相对。